公司昨晚发布公告称,收到大连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大连证监局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3]第5号)([2023]第5号)([2023]第5号)([2023]第5号)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2023]决定书)现已下达。根据该决定,大连证监局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圆通速递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2018年、2019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部分重大事项未编制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未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等规定执行。 2011]30号)的规定,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 2021 年、2020 年和 2019 年,公司披露对浙江易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 45 亿元,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九中披露该资产的计量方式为 “持续性公允价值计量”,归类为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然而,该公司并未按实际情况确认该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而是以投资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在 2021 财年,其他权益投资少确认了 6.89 亿美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少确认了 1.72 亿美元,股东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少确认了 5.17 亿美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中关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也不符合。 投资不符合规定。 (三)内部控制 一是公司子公司杭州吉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远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了运输方资质、固定资产及合作车辆,但公司未对运输方资质进行审查,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监管。 公司未遵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公司未遵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南第 16 号–合同管理》中有关合同监督的规定。其次,公司董事会
讨论董事薪酬制度议案时,相关独立董事未辞职,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董事会运作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圆通开元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其改正。决定要求圆通开元针对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完善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大连市证券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 圆通速递向公司保证,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按照大连证监局的要求全面梳理,积极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点评。今后,公司将继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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