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该通知明确规定,从2018年5月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结束,对于物流企业租用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将按照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显然,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的优惠,将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财税〔2017〕33号)扩展到物流企业租用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财税〔2018〕62号)。
在物流企业遭遇大宗仓储用地的情况下,如果物流企业拥有自己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或者物流企业租用了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那么将按照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来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如何理解和执行?综合考虑财税〔2017〕33号文件和财税〔2018〕62号文件,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六个核心要点。
1
纳税的主体不应被混淆
尽管财税〔2017〕33号文件和财税〔2018〕62号文件所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目标,主要与物流企业和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有关,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却有所不同。
对于物流企业拥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而纳税的主体是物流企业。对经营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是经营大宗商品仓储服务的企业。对于那些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提供土地优惠的物流企业承租土地,其纳税人通常是持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或个体。
2
土地的使用必须遵循规定
不论是从事物流业务的公司,还是那些将土地租赁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存储的其他组织和个体,他们都可以享受到土地使用税减半的优惠。这种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如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材料,以及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料。
3
土地的总面积必须达到或超过6000平方米
大宗商品的仓储设备指的是“一个仓储设施的占地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平方米”的存储设备。
4
办公室和居住区的土地不能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
适用于享受税收减免的仓储设施土地,涵盖了仓库区域内的各种类型的仓库(包括配送中心)、油料罐(池)、货物场、晒场(堆放区)、罩棚等存储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和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土地。
物流公司的办公和居住区域,以及其他不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存储的土地,并不在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内。
5
请注意优惠的时间限制
针对物流企业拥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优惠政策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持续到2019年12月31日结束。对于那些租用用于大宗商品存储设施的土地的物流公司,其土地的优惠期限是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直到2019年12月31日结束。
6
按法律规定进行优惠的备案手续
那些满足减税要求的纳税人,需要携带相关文件向税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流程。
原创文章,作者:九洲易运,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usus.cn/posts/768000.html